| (一)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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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项目的申请时间为3月1日至6月10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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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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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省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通过河北省科技信息网(www.heinfo.gov.cn)下载申报系统及《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3.企业将申请材料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有关文件及本须知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4.按A4纸张尺寸,用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包装封面,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同软磁盘(一式两份)一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邮寄管理中心。材料寄出后,非经管理中心要求,不得更改和补充。
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
石家庄市东风路159号
河北省科技厅高新处(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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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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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1)申请企业需在计算机中安装管理中心提供的申请软件,认真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用软件打印出完整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必须使用本年度管理中心制定的申请书格式,使用过期格式无效。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申请书格式,经更改格式的申请书无效。
(3)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至企业申报时,企业如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借款合同,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管理中心。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需附有关担保证明材料。项目立项后,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的贴息计划。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是省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依据的主要文件,企业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写。表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必须与《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一致,其阶段目标要可以考核控制。
(2)《申报材料》填写完成后,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点,登陆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进行录入,确定材料无误后,先生成PDF文件进行打印,然后上传服务机构。
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由推荐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推荐意见表中要求填写所有的地方匹配资助。推荐单位要如实填写本单位是否承诺匹配资助、资助方式以及资助金额;对于非推荐单位承诺或落实的地方政府匹配的资助,推荐单位有义务进行核实,并在《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中的加以说明。
4、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4年、2005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
原件或印章清晰的复印件
),以及2006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6)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上述书面材料加装申请材料目录后,按A4纸张尺寸,用线或装订钉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材料侧面要填写项目名称,
同时报送录有申请书的软磁盘一式两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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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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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报项目需要选择一个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服务机构要完成申请企业的资格初审、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中认证材料的填写工作,并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2、河北省境内有如下服务机构:
序号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范围
1 石家庄生产力促进中心 河北全省
2 石家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石家庄高新区
3 唐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唐山市
4 廊坊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廊坊市
5 秦皇岛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秦皇岛市
6 沧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沧州市
7 保定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保定高新区
8 保定创业服务中心 保定高新区
(创业项目)
9 唐山创业服务中心 唐山高新区
10 保定市科技局 保定市
11 承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承德市
12 衡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衡水市
13 邯郸市科技局 邯郸市
企业可以根据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选择相应服务机构,也可选择以上服务机构中的任何一家服务机构。服务机构选择后,最好不要更换服务机构,如要更换服务机构,需报国家管理中心,这将给项目的申报带来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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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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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必须是熟悉企业及申请项目情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推荐单位需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对地方政府提供或承诺的匹配资金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3、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积极、热情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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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咨询和申请资料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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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创新资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向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咨询。通过河北科技厅(www.hebstd.gov.cn)和河北省科技信息网(www.heinfo.gov.cn)下载申报系统及《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材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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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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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2、已获得省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通过验收(包括验收合格或验收基本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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